2.合同条约的讲解。当事人对合同条约的理解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所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约、合同的目的、买卖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约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使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备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用的词句推定具备相同含义。各文本用的词句不同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讲解。
3.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置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4.格式条约。格式条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他们协商变更的条约。格式条约的适用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买卖速度,降低买卖本钱。因此并不是格式条约就是不公平的。但,因为格式条约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他们协商修改,条约内容难免有不公平之处。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约的效力及讲解作有特别规定,以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使用格式条约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的方法提请他们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约,根据他们的需要,对该条约予以说明。(2)格式条约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约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他们责任、排除他们主要权利的,该条约无效。(3)对格式条约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格式条约和非格式条约不同的,应当使用非格式条约。
5.免责条约。免责条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将来责任的条约。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约,特别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约,法律原则上不加干预。但如事先约定的免责条约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约无效:(1)导致他们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们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