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本市某饮料厂因为商品滞销,经济效益不断下滑,职工每月薪资非常难保证。于是厂领导决定:每个人每月领取20箱本厂生产的饮料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作为当月薪资,厂里每月就不再发放职工薪资了,如此既调动了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又能将工厂积压的商品销售出去,厂里也不必再为每月发不出薪资而发愁,这可真是一举三得的好方法。于是在2000年6月刘某等30多名职工开始按此方法领取了40箱饮料计两个月薪资,但因为销量不理想,所得销售款并不足以保持每月的平时生活,30多名职工又多次找厂领导反映,期望能按月发放薪资,但领导表示企业经济效益差,无力支付职工薪资,只能采取这种方法用于发放薪资。不能已,刘某等30多名职工诉至仲裁委,需要该厂发放薪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饮料厂按职工原薪资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发刘某等30多名职工的薪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劳动者因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而应享有获得薪资的权利,而用人单位也应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那样什么是支付薪资的法定形式?《劳动法》在第五十条做出了规定“薪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原劳动部在《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愈加明确了薪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能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显然,某饮料厂以商品滞销、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用实物替代支付职工薪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仲裁委裁决饮料厂支付职工薪资理由充分、有法可依。那另外加25%的经济补偿金是依据什么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与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等于薪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饮料厂资金周转困难,以实物形式支付职工薪资算是无故拖欠薪资吗?《北京薪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作了规定:无故拖欠系指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不包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遭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赞同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薪资。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越一个月。其他状况下拖欠薪资均属无故拖欠。饮料厂未依法定程序征求职代会建议,同时也超越了延长期限,自然属无故拖欠薪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