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没办法清偿到期或尚未到期的债务时,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以债务人的房地产等协商折价,用于抵销其所欠债权人的债务。“以房抵债”现在并没办法律明文规定其定义,但因近年在债务清偿中较为容易见到而形成该名词,并成为一种容易见到的债务抵销模式。“以房抵债”方法并不是企业债权达成的最佳选择,总是是迫不能已最后才同意的方法。由于同意抵债的资产日后存在处置难、形成企业无用资产,风险企业现金流的风险。同时,“以房抵债”方法还存在其他容易见到法律风险,下文详细分述。
1.以房抵债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没办法达成抵债的风险。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署的以房抵债协议,可能基于两方面缘由而被认定为无效:一是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而无效;二是因有关房子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明而无效:
2.抵债房子被债务人“一房二卖”,致使债权未能被清偿的风险。因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抵债房子实质完成出货、过户需要肯定的时间,不排除在此期间债务人将抵债房子另行供应给第三人的风险。若第三人并不是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且已经在先占有用该房地产的,债权人很难凭抵债协议倡导房地产所有权。这样,则抵债协议很难被实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